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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避税,保住你的附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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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些建议可以指导那些无畏的勇士,最大限度的保住自己的收益。

    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与其税务律师将亲近不少。

    作为众多为就业议案“买单”的措施之一,美国国会又在考虑将所谓的“附带收益”,即私募股权公司、收购公司、对冲基金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经理人的收益,划分为普通收益而非资本收益,这将使这些公司从业人员的所得税税率,从15%增加到最高值35%。很多房地产开发合作关系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目前,很多投资管理界的说客正在积极地游说,反对该议案。同时,会计师们也在千方百计地想办法规避这项立法,以保住这些收入不被美国政府收走。

    对此种情况,美国立法部门似乎已经预见到了。因为税务律师和学者们一致认为,此议案的起草者已经写入了一些周密的防滥用措施,对那些显而易见的规避方法早有防范。而且目前此议案中的措词还是相当宽泛的,这也是为了使议案中的条款可以更长久。

    但是我们要面对现实,那些每天鼓捣数字的聪明人,总能从任何规则中找到例外情况,一旦议案通过,基金业必然会拿出一套有创意的规避策略。华盛顿大学的副教授亚当•罗森茨威格(Adam Rosenzweig)称,等着看吧,为改变条款,一些现有基金会与其有限责任合伙人重启谈判。而新成立的基金更是将有重大改变。

    如果此议案被通过,下面这些建议可以指导那些无畏的勇士,最大限度的保住自己的附带收益。

主要合伙人可以增加现金投入。

    当前的议案适用于收益分配不成比例的合作形式。举例来说,在很多合伙投资中,执行合伙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主要合伙人,获得的收益是利润的20%外加占利润2%的管理费,然而,这些合伙人的出资比例,通常都不到10%,与其所获得的20%的利润不成比例。要改变这一状况,主要合伙人可以增加资金投入。

提早应对

    像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这样的投资合伙企业,一般是在其公司出售或者倒闭后才分配利润,但是不一定只有这一种方式。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税法组的合伙人大卫•默尔登豪尔(David Moldenhauer)说道:“我听有些人说要提早应对。”主要合伙人可以趁着估值较低的时候提前分配收益,这样还可以按照普通收入纳税。然后他们可以将这些股票置于自己的私人投资组合中,这样一来,等到再出售这些股票的时候,便只需缴纳资本收益税。不过,默尔登豪尔称,有限责任合伙人可能很难接受这一做法:“那些大合伙人肯定不愿意给主要合伙人这种自主权。”

一笔笔来投资

    合伙投资一般是通过基金的形式进行的,由各方合伙人出资,组成基金池,但是,私募股权和收购公司也可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进行合作。主要合伙人可以从公司的投资组合公司那儿购买普通股,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可以购买优先股。当主要合伙人卖出普通股时,任何利润都将被看做资本收益。科罗拉多大学法学副教授维克多•弗莱舍(Victor Fleischer)称,一些基金的协议已经赋予主要合伙人一些自主权,能重组基金以应对税法的修订。但是他预计,在大多数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人不会同意这一做法。在现行的体系下,只有当所有投资组合公司的运营情况都确定之后,基金的盈利情况才能最终确定。而如果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主要合伙人可以从每个有盈利的投资项目中获取20%的利润,而不是等到所有项目完成后拿到基金总利润的20%。不过,弗莱舍表示:“我坚信,有限责任合伙人肯定会退缩,不会就为了帮助主要合伙人避税,而搞乱整个经济。”


按照C类公司的形式组织

    正在酝酿的议案,并不适用于C类公司。不过,C类公司虽然不会像合伙投资一样,受到新法律的影响,但却需要交纳公司税。在公司收益不好的时候,交纳公司税并不是什么负担。但如果公司收益渐渐恢复,C类公司将逐渐失去吸引力。

采用离岸形式

    这个方法听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根据新提议的立法,公司需要在采用综合税费体系的国家,以外国公司的形式组织,并与美国签订综合税费协议。但是,国外的税费可能并不比美国低多少。

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

    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能会选择以投资信托公司,而非合伙企业的形式组织。不过,目前尚不清楚,这种房地产投资信托,是否能够归为C类公司。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也不能用于典型的开发-销售类项目(例如将旅店改造成公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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