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业遭遇深喉检举门
Dan Primack | 2013-12-05 09:44
分享:
[双语阅读]
美国证监会称接到私募基金业内深喉举报,称私募基金公司违反证券法,没有注册券商的资格,却在靠投行业务赚钱,不利于监管。
几十年来,私募基金一直在从它们投资的公司那里收取“交易费”,这笔费用通常和并购或者首发上市有关。有时它们和投资者分享收益,有时它们将报酬据为己有。这项费用低则数万美元,高则数千万美元。无论怎样,私募基金总能实现正回报,减少投资失误带来的损失。
但今年4月份,美国证监会(SEC)律师大卫•布拉斯威胁要打破私募基金的镀金如意算盘。大卫表示,应该要求收取交易费的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为券商,而不仅仅是投资顾问。简而言之,他的做法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如果私募基金取代外部投资银行来收取交易费,那就意味着私募基金承担了投行的工作。因此从监管角度出发,私募基金就应该和投行列为同类机构。
布拉斯这番话在私募基金界引起了轩然大波。注册为券商后将出现很高的合规成本,由此带来的深度监管也会让私募基金公司很不自在。
我们不知道的是,在布拉斯做出此番表态之前,已有私募基金从业者向美国证监会提出了举报,内容和布拉斯随后的公开发言一致。前两天,《克莱恩商业周刊》(Crain's New York)首先报道了这次举报事件,但只将举报者描述为“资深私募基金业内人士”。报道还指出,举报者的要求是最多获得SEC罚款所得收入的30%。
周一早上,我和举报者的律师乔丹•托马斯进行了接触。托马斯曾在美国证监会供职,现在是Labaton Sucharow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告诉我,他的客户确实是一位私募基金高管(“而不是服务供应商”),这位客户所在的公司并不知道其身份。托马斯还说,举报明确提到了几家公司,但他拒绝透露具体是哪几家。
托马斯表示,总的来说,他对收取交易费是否合适并无个人意见。但他显然相信,私募基金公司在尚未注册为券商的情况下收取费用违反了证券法。考虑到私募基金公司掌握的资金规模——更不用说收购交易中的买方资金了——他认为加强监管是恰当的做法。
托马斯解释:“其实没有人真正在监督、检查这些资金的用途,就连出资人也经常忽略这一点。如果投资者认为出了问题,他们获得信息的唯一可靠途径就是提起诉讼。随后他们就可能和这笔资金或者其他人失去联系。”
私募基金的反驳包括两部分。首先,私募基金的行为代表其自身,而不仅仅是作为中间人参与交易的第三方。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在不借助投行的情况下向另一家公司转让资产,并没有哪项法律要求这两家公司注册为券商。对于托马斯的整体观点,私募基金方面指出,私募基金行业已经受到了投资顾问条例的规范——这是多德-弗兰克(Dodd-Frank)法案的一部分,私募基金曾就此提出反对,但以失败告终——进一步监管必须经国会立法,而不是由证监会发号施令。
这场争论中特别有意思的一点是,目前私募基金正越来越多地和有限合伙实体分享费用收入,比如公共养老金、大学所获捐款以及非营利基金会。实际上,2012年初以来到期的私募基金中,60%的基金将所有交易费都转交给了有限合伙实体。如果出于交易费的缘故而要求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为券商,许多私募基金公司就有可能干脆选择专门聘用投资银行,以便将现金从有限合伙实体转移到华尔街。
同时,一直有人担心私募基金并不总是披露所有费用收入。而且正如托马斯所言,除了法院命令外,有限合伙实体几乎没有权力开展调查。让私募基金注册为券商可能为有限合伙实体解决这个问题,只是费用收入的下降可能抵消进行注册所带来的心理安慰。换句话说,投资者是愿意得到大多数费用收入呢?还是愿意一无所获?
不过,对乔丹•托马斯及其客户来说,此事关乎现行法律,在他们看来黑白分明。托马斯说:“私募基金公司有券商的所有特征,但它们还没有注册为券商,问题就是这么简单。”(财富中文网)
译者:Charlie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