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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有大恶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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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极可能假借其虚设的孔子杀少正卯的“故事”来表述他所强调的名对于治理社会的作用

《财富》(中文版)-- 少正卯,春秋时代鲁国大夫。高诱注《淮南子》:“少正,官;卯,其名也。鲁之谄人。”此人本无名,但因孔子而有名。史载孔子曾两次杀人,第二次就是诛少正卯(《谷梁传》对夹谷之会的记载,是谓孔子第一次杀人)。经历过文革“批林批孔”的人都知道,少正卯当时被视为法家革新人物,诛卯事件是“孔老二”的重要罪状。1973年,赵纪彬《孔子诛少正卯问题》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唐君毅先生阅后气愤难当,为了维护孔子及儒学,他先后写了《孔子诛少正卯传说之形成》、《孔子诛少正卯问题重辩》等文章,对赵的观点加以批驳,并指出此说乃是法家的伪造。

    1974年1月4日,《人民日报》刊载“唐晓文”的《孔子杀少正卯说明了什么》一文,特意指出:“孔丘担任了鲁国管理司法、刑狱的司寇,并代行宰相职务。”文章把孔子写作“宰相儒”,这是对周恩来的明显影射。

    孔子诛少正卯的事件最早出于《荀子·宥坐篇》:“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也。”

    孔子在这里所列举的少正卯的恶有五项,可称之为“五恶”:一是内心明白却邪恶不正;二是行为邪僻而又顽固;三是说话虚伪却很动听;四是记录丑恶的东西十分广博;五是顺从错误而又加以修饰维护。这五种罪恶,绝非盗窃可以相提并论,堪称以邪道窃取人心。它们在一个人身上只要有一种,就不能免掉君子的杀戮,而少正卯却同时拥有五种。在这种情况下,孔子诛杀少正卯,显得十分正义。

    《荀子》之后,《尹文子》、《说苑》、《孔子家语》、《史记》等书对此事也有记载,其中除《史记》之外均有“五恶”之说。然而作为信史的《史记》当中,除少正卯身为大夫而“乱政”,以致被孔子所诛外,全无其他有关该人的具体言行记载,亦未被其他同时期人物所提及,故有关孔子诛杀的动机、少正卯的身分,乃至于本事件的真实性,都深受后世质疑与讨论。

    钱穆、唐君毅、徐复观诸位先生都认为孔子诛少正卯一说的形成,是本于《管子·法禁》,内有“行辟而坚,言诡而辩,术非而博,顺恶而泽者,圣王之禁也”的句子。“孔子诛卯”在后世多数定性为假托或作伪,如崔东壁称“应是法家之徒所作”;梁任公谓“宜认为汉儒所杂录,非荀子之旧”;唐君毅则认同崔氏之说,相信是“法家之徒”“托诸孔子”。

    《荀子·王制》有“元恶不待教而诛”的说法,即是认为,对于元凶首恶,不需教育而可以马上杀掉;这与此事件所欲表达的概念不谋而合,荀子极可能假借孔子的“故事”述己之意。荀子虚设孔子杀少正卯,在思想史上有其意义。《荀子》中有《正名》篇,继承孔子“正名以正政”的名学思想传统,十分强调名对于治理社会的作用。在荀子看来,“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矣”,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王由此就可“率民而一焉”。在荀子那里,名乃治世的重要手段。

    正名的实质是以一统万,即定一种思想于一尊地位。这与先秦的百家争鸣局面大相径庭。《宥坐》的文字实开中国漫长的治思想罪、文字罪的先河,后世那些痛恨以“惑众”为罪名杀人的人,往往对孔子诛少正卯而产生的对自由的压制深恶痛绝。柏杨就曾在《中国人史纲》中感叹道:“居心阴险,处处迎合人的意思。行为邪恶,不肯接受劝告。说的全是谎话,却坚持说的全是实话。记忆力很强,学问也很渊博,但知道的全是丑陋的事情。自己错误,却把错误润饰为一件好事。这种烟雾蒙蒙的罪名,说明凡是有权的人,都有福了,他们可以随时把这顶奇异的帽子扣到任何一个人头上,而仍能振振有词。”

    胡适在《容忍与自由》中写道:“孔颖达《正义》里举了‘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的例子来解释‘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故第二诛可以用来禁绝艺术创作的自由,也可以用来‘杀’许多发明‘奇技异器’的科学家。故第三诛可以用来摧残思想的自由,言论的自由,著作出版的自由。”(财富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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