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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守护的花朵

马达加西亚2013-06-27

        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推测,两个孩子很可能是在极度的饥饿中走向了生命的尽头。

        事发的泉水社区位于江宁区麒麟街道,据泉水社区官方网站介绍,早在2010年就已经实现了地区生产总值4.7亿元,创利税1600万元,社区集体经济收入突破10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5870元。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相当富庶的社区。

        网站同时介绍,经济发达后,泉水社区很注重对居民的帮贫帮困工作,曾经取得多项荣誉称号,包括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江苏省农村现代化先行示范村等荣誉。因此,似乎也可以说,这是当地纸面文明的一个样本。

        然而,这份富庶和文明并没有转化成一张基本的安全网,阻止两个幼小的生命被饥饿吞噬。她们短暂的生命过早地定格,一个在3岁,另外一个在1岁。

        据媒体报道,事发前,邻居听到两个女童中的姐姐死前拍了一夜的门,而年幼的每每第二天被发现时正趴在家里的马桶上,满脸都是粪便。

        据当地警方消息,两名孩子的父亲因涉毒犯罪正在服刑,爷爷奶奶已经去世,母亲乐某有吸毒史,2012年曾因吸食毒品被当地公安部门治安处罚,两个女儿平时由乐某本人抚养。 

        媒体称,邻居曾经注意到,乐某曾多次连续数日不归家,也就是说,两个年幼的孩子长期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大约两个月前,邻居曾经报过一次警,但警方最终找到乐某后,还是把孩子交给了她们的母亲。此后,两个孩子的生活重新回到了原来的轨道,没有人再持续过问她们的饥饱寒温,直到饥饿最终结束对这两个小生命的凌迟。 

        她们极端恶劣的生存状态曾经进入社区居民的视线,甚至也进入过当地警方的视线,然而囿于种种原因,她们的命运轨迹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扭转。抛开种种客观原因不谈,中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方面的立法缺陷是导致这起幕悲剧的重要原因。 

        总体来说,中国法律对监护权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规定偏于原则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然而,这个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配套的细则来确保它的可执行性。 

        一方面,很多父母滥用监护权的现象没有及时进入政府职能部门的视野。

        中国传统文化里,父母倾向于把子女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普遍天然地把子女监护、抚养、教育等问题看作自己的天赋权利,而社会大众也把涉及这些问题的绝大部分事情看作每个家庭的家务事。因此,父母滥用监护权的事例屡见不鲜,而邻里、社区基层政府组织也鲜有从法律层面干预这类事务的意识,结果导致部分父母的失当行为掩盖在“家庭矛盾”的外衣下,一步步恶化升级,造成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甚至最终剥夺他们生命的惨剧。 

        另一方面,部分父母滥用监护权的现象即使在曝光后也没有得到妥善地处理。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案例在中国少之又少。当然,在类似南京这起事件的一部分案例中,监护权的移交也是一个难题。 

        中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 

        不过,这个规定对这部分未成年人安置所需的人员和资金安排都缺乏明确的说明,基本上只可能流于一纸空文。

        因此,要避免这类悲剧再次上演,一方面要在社会基层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和报告机制,确保滥用监护权的不当行为能够及时进入政府职能部门的视野,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的干预;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成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拨付专用资金,临时或永久地接管他们的监护权,或者通过收养等渠道解决监护权的移交问题。 

        孩子不只属于一个个的小家庭,同样也属于整个社会大家庭,他们需要整个国家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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