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该如何使用?
最近,看到有媒体报道,江苏睢宁县在国内首创大众信用管理打分评级系统,自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大众信用信息分值,全市114万人每年根据分数被划为四个信用等级,然后享受不同的“社会待遇”,比如A级者在入学、就业、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而D级者则会处处受限。
从这个信用评级系统的一些内容来看,有些加、减分项目还是符合大众认知和道德要求的,比如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加100分、见义勇为加10分、不赡养老人减50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减30分……而另外一些项目就有点儿在信用体系里怀有“私心”的嫌疑了, 比如“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业、工地、缠访、闹访”扣50分。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近年来诚信问题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作为地方政府,睢宁探索这样一个评级系统,其初衷无可厚非,也获得了当地一些民众的支持。但目前的主要争议在于,由当地政府主导的这个信用评级系统设置是否科学,能不能做到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我们知道,现在的个人信用信息反映了公民的信用状况,可以用来对公民信用做出全面的判断,其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可作为法定范围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依据。但这必须限于现有的法定范围,超出法定范围限制公民的权利,就是对公民信用信息的误用滥用,有权力越位或行政违法之嫌。
笔者认为,国家之所以建立公民信用系统,一个总的原则应该是以服务于市场,服务于增加社会福祉为目的,而不能成为政府强化社会控制的手段。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依法征信,不能由“家长意志”说了算。而从睢宁目前在这两个方面的做法来看,显然会引起人们的质疑。
在法治社会中,把市民个人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全部量化为分数,并评为ABCD四个等级的做法有点欠妥。拖欠水电费属于经济纠纷,会有法院处理;闯红灯和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业、工地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不能一事二罚,更不能简单地用信用体系代替应有的处罚。
此外,征信系统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管理边界,将每个公民私人生活都纳入征信范围。在动辄要扣分的情况下,百姓日常起居都得加倍小心,这样的生活绝对谈不上愉快。而且,在国家已有个人征信系统的情况下,地方再建一套信用体系有无必要?是否有蛇足之嫌?
在这些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仍缺乏有效的监督。睢宁的这套信用体系,不仅涉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实际操作上也很容易出现偏差。因为,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低保、社会救助都有严格规定,符合条件的不能不办,因信用等级太低而拒不办理,则涉嫌违法。
这样一来,虽然对于管理者来说确实方便了,等于在方方面面扼住了他人的咽喉,但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其作用是正向还是负向,却是有待商榷。毕竟这样眉毛胡子一把抓,让对信用体系原本就一头雾水的百姓更加困惑。百姓的信用等级应当由其自己的社会活动和市场行为所决定和评判,而不是根据家长定的规矩由家长说了算。信用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为了增加社会的良性运转,增进百姓的福祉。作为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更是应该率先垂范,主动成为信用监督的对象,而非像现在这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做越俎代庖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