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字大有文章
最近,南宁市出台了一份《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这意味着,拒不给特定的人群让座,就要被强制赶下车。这份意见稿一公布,却遭到了公众的诸多质疑。
在公共汽车上给特殊群体让座,无可厚非,但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出现。为“让座”立法并不是南宁首创,以前其他城市也审议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就拟规定:公交车乘客应主动让座位给老人、孕妇等,若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拒绝其继续乘车,并对拒不让座者罚款50元。
应该说,有关城市的这种规定,本意虽好,但恐怕利少弊多。不管是罚款还是拒绝其继续乘车,不仅有违契约性,也难有操作性。
先说操作性。谁该让座,谁不该让座,是否拒不让座,由谁来现场断定?公交车驾驶员,还是售票员?出现纠纷怎么办?激化矛盾又怎么办?比如,驾驶员或售票员向某不让座乘客宣称“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对方就是不听,拒不下车,前者是否能采用某种强制措施?如果有授权,是否会变为执法者?如果没有授权,又如何保证这一规定的落实?所以说,这样的规定即使写入法规,恐怕最终也会只有观赏效果。
再说契约性。根据《合同法》,凡按规定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运输合同。另一方面,解除合同必须基于法律因素而不能基于纯道德原因。“不让座赶下车”的实质就等于“不文明即拒承运”。如果以此理由就解除承运合同将乘客赶下车,那么,乘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要不要也解除合同赶下车呢?比如随地吐痰、窗口抛物等。如果不是,那法律的公平何在?要知道缺乏公平的法律规定是不能培养公众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权威和尊严的。
通过这个举措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是想通过法律的刚性和强制作用来倡导和推行尊老扶弱的优良道德。认为一项要求只要规定为法律义务,就能够强力推行下去,因为如果不遵守就可以采取法律强制迫使其就范,从而切实提高公众的文明程度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要知道,法律虽然有用,但不能脱离其法理基础随意设置规范设定义务。因为缺乏法理依据的法律规定,不仅缺乏自身的存在基础,而且也得不到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遵守,或因没有可操作性而成为摆设,或因公众的集体抵制和突破而权威尽失。
我们历来提倡让座的美德,反对“拒不让座”的不道德行为,甚至对一些屡教不改者还可以进行谴责,但是靠法规的强制要有底线。“拒绝让座”并不能成为公交运营方单方面解除服务契约的依据。靠法规强制让座的愿望是好的,但法律解决不了让座的道德底限。“让座”之争,更多的在于“换位”思考,在于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立法还是慎重为好。
从实际来说,给“老弱病残孕让座”,还是应该在道德引导方面加强引导。中国社会历来注重道德并有着诸多传统美德,在现实生活中,不让座的情况是少数,更多的人是愿意为“特殊人群”让座的。如果强制推行,不免有可能得不到公众的支持,最终会让法律流于形式。因此相关部门还是应该加以引导,营造一种氛围和环境,让每一位乘客的心态从“必须给特殊群体让座”向“应该给特殊群体让座”转变,只有这样,整个公交出行的环境才更加融洽,“拒不让座”的不道德行为才会逐渐减少。
如何做到“让”?如何做好“让”?其中大有文章!切莫使美好的初衷最后流于形式、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