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秦能告倒浑水吗?
美国做空机构浑水称,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网秦是个一文不值的惊天大骗局。网秦指控浑水无中生有,而且据称已经以侵害商业信誉罪对对方提起诉讼。不过,根据中国法律,网秦告倒浑水的几率很小。
作者:Henry Chen
浑水(Muddy Waters Research)在最近发表的报告中将网秦(NQ Mobile)称之为“一文不值的‘惊天骗局’”。网秦随后反击,称浑水的指控纯属无中生有。
据悉,网秦已在中国向浑水提起民事诉讼。那么网秦能在中国以“侵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罪”)对浑水、做空报告撰写者或刊登相关报告的美国刊物高管提起刑事诉讼吗?
按照中国《刑法》(the Criminal Law),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罪的关键要素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中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8条中的“安全区”条款可能为浑水提供保护。它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重点在这里)。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有期徒刑最长为两年或三年以下。因此,中国《刑法》第8条中 “安全区”条款适用于这个案例。此外,浑水在美国没有遭遇任何刑事诉讼,这就意味着浑水并没有违反任何美国联邦或州的刑法。因此,我们几乎可以肯定,浑水适用于《刑法》第8条中所提到的“安全区”条款。
但网秦认为,浑水不应受到这个条款的保护,因为网秦是一家公司,不是个人,而“安全区”条款明确指出,侵害对象是中国“公民”,也就是个人,而不是公司实体。
今年10月底曾经发生过一起案件,当时中国记者陈永洲因涉嫌违反中国《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声誉罪而遭到逮捕。
那起案件的“受害者”是总部位于长沙的中联重科(Zoomlion Heavy 尽管陈永洲遭到拘捕引起一片哗然,但他本人已被逮捕,而且罪名成立。最终,他也对收受贿赂、捏造事实一事供认不讳。
_____________
本文作者是反腐败新闻与评论网站FCPA Blog特约编辑。他是美国律师事务所McDermott Will & Emery的战略联盟机构MWE中国法律办事处驻上海合伙人,持有中国和纽约州律师从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