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云笼罩欧盟公司治理行动
作者:Barbara Blackford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已发布了两份公司治理绿皮书,一份特别针对金融机构,另一份则是面向欧盟所有上市公司,对公司治理框架进行了修订。
英国和少数几个欧洲国家历来在公司治理方面实行“不遵守就解释”原则。国家法律明确需要实施的治理实践,公司可以决定遵照执行(即“遵守”)或说明不遵守的缘由(即“解释”)。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盟委员会开始在提案中倾向于对公司治理更多地“依托于规则”,而对自愿和框架模式持怀疑态度。
欧盟金融服务政策专家大卫•道耶解释说,这样做旨在“迫使这些公司能更严格地履行公司治理实践,包括薪酬政策、董事会成员的责任与义务、资产经理规避利益冲突,同时在所有金融机构中设立独立风险官等等。”
不过,道耶指出:“欧盟委员会当然清楚各国既有的商业文化和自主权,(因此)并没有选择发布全面的指令(或法规)来加强公司治理的各项建议性措施。”
“事实上,欧盟委员会选择了整合、强化现有的、经修订的或新发布的欧盟金融服务法规中存在的公司治理措施。最近广受关注的例子是《资本要求指令IV》(Capital Requirments Directive IV,欧盟委员会今年7月发布了草案,为未来避免金融危机提供了框架)和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MiFID)修订版。这些法规在独立、适用和恰当的基础上,明确了董事任命、董事会风险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风险管理部门的地位、确保风险治理专员进行有效监控等治理措施。
“期间,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保守派议员阿什利•福克斯(公司治理报告起草人)于今年7月阐明了欧洲议会对公司治理的看法。大致结论是在金融危机期间,有一点已经变得很明显,即‘很多金融机构缺乏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意识’”。这份报告的最终方案以明显多数票在欧洲议会获得了通过,呼吁在欧盟范围内“公司治理应结合‘原则基础’和‘不遵守就解释’两种方式”。它不仅需要引入最佳实践准则(即金融机构要么遵守,要么给出可以接受的解释),还要辅以具体的法律提案,比如,在每家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层面均设立强制性风险委员会以有效管理风险。
2011年10月18日,欧洲议会在决议中围绕“不遵守就解释”又增加了一条:
“相信‘不遵守就解释’原则是最适合欧盟上市公司的框架,在这个明确的监管框架下,公司要向提供资本的股东负责,并根据法律要求,报告其公司治理事宜。”
问及预计欧盟最终将对欧盟上市公司治理采取何种方式时,道耶说:“目前尚不清楚欧盟委员巴尼尔是否会发布一项全面性的指令。不过,等到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就该事宜发布通讯时,我们可以了解到更多情况。第二份绿皮书的核心是股东参与(或缺少股东参与)概念,以及代理投票、资产经理角色和职责等相关问题。随着金融危机进入第四个年头,这些问题将很快进入监管者的视线。欧盟委员会确信,这样的改善是必不可少,超越所有公司范畴,无论是金融公司,还是非金融公司。”
大卫•道耶博士是欧盟金融服务立法政策专家。他的著作包括已被译为15种外语的《成本控制的战略原则》(Cost Control—A Strategic Guide) (CIMA/Elsevier:伦敦, 1994年和2002年),并为《单一欧元支付区金融业的未来》(The Future of Finance after SEPA,Wiley,伦敦,2008年)一书和《公司治理实战指南》(A Practical Guide to Corporate Governance,Sweet & Maxwell:伦敦,2010年)一书撰写了涉及欧盟的章节。联系邮箱:dpdoyle@free.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