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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薪酬问题大辩论

公司治理观察2013-02-07

首席执行官很少为了其他公司的CEO职位跳槽,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现在高管的工资到底算不算高?怎么比较?是跟内部比,还是跟外部同行比更有参考价值?

作者:James D. C. Barrall

能在2013年1月18日主持这场由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The Conference Board Governance Center)主办的辩论,我深感荣幸和愉悦。本次辩论的题目是美国公司高管薪酬,参与辩论的双方分别是来自特拉华大学(University of Delaware)约翰·魏恩贝格公司治理研究中心(John L. Weinberg Center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的查尔斯·埃尔森和克雷格·费雷雷以及来自薪酬咨询机构Pay Governance LLC的艾拉·凯。

这场辩论时长90分钟,内容涉及同类群体比较的原因和作用以及首席执行官的工资问题。简单地说,就我在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领域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而言,这是我听到过的最精彩的一场辩论。

这场辩论会气氛友好但紧张激烈,它缘起于查尔斯和克雷格的论文《高管超级明星、同类群体和薪酬过高: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案》(Executive Superstars, Peer Groups and Overcompensation: Cause, Effect and Solution),两人在文中指出:

· 相关数据显示,多年来为到其他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而辞职的首席执行官数量较少,因此市场因素不能证明针对首席执行官工资进行同类群体比较是合理做法

· 首席执行官几乎没有流动性,原因是担任首席执行官所需的技能通常不可移植

· 比较会提升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水平,这也是二战以来首席执行官工资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它的上涨趋势只在股市泡沫破裂后有过暂时的停顿)

· 在首席执行官和本公司其他高管之间进行内部工资水平对比能更好地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帮助

· 内部高管薪酬比较正在获得投资者的支持,并将变得更有影响力

与之相对,艾拉认为:

· 查尔斯和克雷格对首席执行官更迭数据的解读有误

· 首席执行官不怎么更换工作的原因是企业很善于用不可行权股份和养老金福利来留住他们

· 不应(像查尔斯和克雷格那样),从薪酬机遇角度来评估首席执行官工资的走势,而应以实际薪酬为立足点

· 用同类群体平均值来衡量首席执行官工资是一种恰当而有效的方法

· 对多数公司来说,同类群体比较只是影响首席执行官工资的一个因素,而非主导因素

· 2011年和2012年的高管薪酬投票通过率为98%,说明投资者支持用市场上的同类群体来评估首席执行官的工资水平,赞成使用同类群体并接受企业的高管薪酬计划和政策

艾拉在他最近出版的新书《高管薪酬迎来拐点》(Executive Pay at a Turning Point)中全面阐述了上述论点。

辩论双方都非常有才干而且思维超前。他们在90分钟的快节奏辩论中列举了很有价值的数据,并从历史角度解析了向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管发放薪酬的做法及影响。他们就进入股东决定薪酬时代后的现状展开了激烈辩论,并就今后10年发放酬劳的方法应当以及将要如何演化提出了成熟的建议和预期。

无论你通过怎样的方式参与高管薪酬的规划和执行,大家都应该看一看本场辩论的视频,做一做笔记,然后回想一下查尔斯、克雷格和艾拉都说了什么。如果我是薪酬委员会主席,我就会要求委员会成员都去看这部视频,企业也应在下一轮薪酬讨论分析中将本场辩论推荐为2013年的最佳讨论方法。

该视频或者说本场辩论的链接为:http://www.conferenceboard.org/directorroundtables/peergroups

客座博主简介:

 

詹姆斯·巴拉尔是Latham & Watkins律师事务所洛杉矶分所合伙人兼该事务所福利与薪酬实施方法全球联合负责人。巴拉尔先生的专业领域覆盖高管薪酬、公司治理、员工福利、与薪酬相关的披露以及监管事务。《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Agenda杂志、《公司治理董事会》(The Conference Board)、《彭博法律》(BloombergLaw)、《合规周刊》(Compliance Week)和《公司秘书》(Corporate Secretary)等出版物都会定期对他进行采访并报道他所阐述的内容。

巴拉尔先生经常就高管薪酬、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其他监管问题撰写或编辑文章并授课。针对上市公司会计、审计和投资者保护问题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颁布后,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就此出版了从业者指南,巴拉尔先生参与撰写了该指南中有关向董事和高管发放信贷的章节。

巴拉尔先生是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UCLA School of Law)顾问委员会成员,他还发起了该学院的捐款竞赛活动并担任负责人。巴拉尔先生授课的院校包括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商学院(Anderson School of Management)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阿瑞斯堤高级管理教育学院(Aresty Institute of Executive Education at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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